(2014)吉执字第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绘蓝与被执行人吴勇、沈东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绘蓝,吴勇,沈东梅,黄智,刘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执字第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绘蓝,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沈东梅,女,汉族,上海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智,男,汉族,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刘小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绘蓝与被执行人吴勇、沈东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智所有的赣D*****小车壹辆;查封被执行人刘小兰所有的赣DS****小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凌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