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康荣、程克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康荣,程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刘康荣,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程克文,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刘康荣与被执行人程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克文偿付申请执行人刘康荣偿付货款37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程克文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浙C×××××牌照轿车,因无实物下落,无法实现扣押;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回函称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银行存款查询单、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