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民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聪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聪权,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终6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聪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聪权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聪权以其已交清全部物业费用、与被上诉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且被上诉人已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诉人郑聪权已经在一审诉讼期间交清所欠物业费、一审起诉已无必要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聪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郑聪权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聪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能媛审判员 叶 萍审判员 谭雪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财新Appoint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