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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顾娜娜与被告慕大臣、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娜娜,慕大臣,姚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705号原告顾娜娜。被告慕大臣。被告姚丽丽。原告顾娜娜与被告慕大臣、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娜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姚丽丽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娜娜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顾娜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静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