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顾娜娜与被告慕大臣、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娜娜,慕大臣,姚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705号原告顾娜娜。被告慕大臣。被告姚丽丽。原告顾娜娜与被告慕大臣、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娜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姚丽丽已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娜娜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顾娜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静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