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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洋靖与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洋靖,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袁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民初1815号原告:黄洋靖,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卫东,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国涛,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西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02210019159。法定代表人:袁桂清。被告:袁桂清,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袁桂林,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黄洋靖(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袁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范春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洋靖、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及袁桂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桂林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偿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9日期间利息2533元、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利息8667元,其后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间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2.被告袁桂清、袁桂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以月息2分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袁桂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袁桂林系被告袁桂清哥哥,2015年8月9日,原告与三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袁桂林担保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于2015年春节前归还上述借款一半,春节后三个月内付清另一半借款及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然而自2015年7月1日起,被告未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原告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出示原告身份证原件,宜春淘酒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确认书》、《协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予以认可。被告袁桂林既未作出答辩、提交证据,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故被告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现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拖延未还,有违诚信,原告要求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分,在其后签订的协议中更改利息计算方式为月息1分,原告要求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9日利息2533元、2015年8月10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月息1%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桂清、袁桂林为该借款本金利息提供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袁桂清、袁桂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洋靖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533元(计算至2015年8月9日,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袁桂清、袁桂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2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57元,由被告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袁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春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 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