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惠忠、周永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忠,周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忠,男,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周永华,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永华所有的车牌号码浙G×××××,车辆识别号LGWEF3A53BB010634,发动机号SJN4339,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胡韶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