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宇与王继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王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宇,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王继光,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王宇申请王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继光未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王继光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继光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