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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永全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145号起诉人王永全,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南小区25栋一单元502室其他身份情况不详。2016年8月22日,本院收到王永全起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市中公行罚决字[2013]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行政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2013]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被起诉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该决定书明确载明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起诉,起诉人不服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因双方和解,起诉人于2014年2月28日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起诉人在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永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卫东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