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97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志明、伊俊凤等与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伊俊凤,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高志强,陈雪,陈广亮,宋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973-02号申请人王志明,1961年10月11日。申请人伊俊凤,196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地址:沧州市运河区福泰隆装饰城。社会信用代码:130903600145326。经营者高志强。被申请人高志强。被申请人陈雪,1988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陈广亮,1966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宋九红,1969年4月4日。申请人王志明、伊俊凤与被申请人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陈雪、陈广亮、宋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明、伊俊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陈雪、陈广亮、宋九红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志明、伊俊凤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9230467201600004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能因被申请人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陈雪、陈广亮、宋九红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运河区华阳红木家具店的经营者高志强所有的新华区广信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