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吴亚军,查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被执行人吴亚军。第三人查继军。本院在执行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执行吴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亚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查继军系被执行人吴亚军之妻,且该笔债务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本院认为,吴亚军所欠债务发生于吴亚军与查继军夫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现追加第三人查继军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查继军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查继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清偿债务78584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