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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聪与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4民初555号原告李聪,男,汉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地址:固原市泾源县泾河源镇。法定代表人司绍山,系该林场场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聪诉被告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二龙河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使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难以结案,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秀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