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12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12**民初42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身份证号码:×××4969。被告:周某,曾用名:周庆元,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身份证号码:×××0212。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同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广审 判 员 杨 清人民陪审员 梁间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仲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