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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7月26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日10时40分,被告人吕某驾驶冀D×××××号三轮农用车沿利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捷利民路东湖小区西门处向东左转弯时,与沿利民路由南向北王月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月征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景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认定,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某、桑某、包某某、夏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吕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