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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士义等与曹文忠租赁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义,靖树江,曹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马士义,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二区77号。申请执行人:靖树江,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大汉峪二区260号。被执行人:曹文忠,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士义、靖树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206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