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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程振中、李中甫等与王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中,李中甫,程艳辉,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程振中,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中甫,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程艳辉,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超,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程振中、李忠甫、程艳辉诉王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王超欠程振中、李忠甫、程艳辉借款46万元,利息9万元。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振中、李忠甫、程艳辉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