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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尹立世与王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世,王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607号申请执行人:尹立世,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强,系大连市庄河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志波,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尹立世与被执行人王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庄民合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3万元、诉讼费1815元、执行费159元(未交)。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志波银行账户存款4007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