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彭文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379号移送执行人光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文财,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彭文财被判处罚金(2015)光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彭文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新文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明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