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红云与卞龙英、高洪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云,卞龙英,高洪林,高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红云,民民。被执行人:卞龙英,居民。被执行人:高洪林,居民。被执行人:高洪燕,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云与被执行人卞龙英、高洪林、高洪燕房屋买卖合同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依据(2012)都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作出(2015)都民监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2012)都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再审结论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2012)都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再审结论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可依再审结论决定是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