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花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花正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224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新区丁卯四平山路悦澜苑3幢104室。负责人王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柯,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正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花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花正兵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沫人民陪审员 吴和芳人民陪审员 黄陆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伟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