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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龚治宗与张开荣、陈燕、冯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治宗,张开荣,陈燕,冯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民初911号原告:龚治宗,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谢诚,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荣,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陈燕,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冯杰锋,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龚治宗诉被告张开荣、冯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据原告申请,本院追加陈燕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张开荣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月利息1000元。被告冯杰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张开荣借款时与被告陈燕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开荣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29000元,并按每月1000元承担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的公民户籍信息查询函;2.借条原件;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被告张开荣辩称:被告张开荣不认识原告,借款是与第三人谈的,收到50000元借款及约定月利息2分都是事实,但是支付了多少利息需要核实。被告张开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燕辩称:被告陈燕与被告张开荣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告陈燕并不清楚被告张开荣向原告借款一事。被告陈燕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冯杰锋辩称:被告冯杰锋提供担保是事实,但担保是因为被告张开荣与陈燕有房子有工资。被告冯杰锋不认识原告。50000元借款是被告张开荣用了,并且担保人多次催促借款人还款。被告冯杰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当事人陈述和全案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具有证据资格,并能证明下列事实:2013年12月1日,被告张开荣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月利息1000元。被告冯杰锋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担保方式。现原告以被告张开荣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催收未果为由,起诉来院,遂引发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张开荣借款时与被告陈燕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据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原告与被告张开荣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原告请求被告张开荣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开荣辩称已支付部分利息,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燕辩称其与被告张开荣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冯杰锋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及方式,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开荣、陈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龚治宗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冯杰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被告张开荣、陈燕、冯杰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