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谢万海与程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海,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301号申请人:谢万海,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汪进毅,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程海,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人谢万海与被申请人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万海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海的银行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29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谢万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海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被申请人程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