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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谢万海与程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海,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301号申请人:谢万海,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汪进毅,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程海,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人谢万海与被申请人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万海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海的银行存款2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29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谢万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海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被申请人程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