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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蓝图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中山市蓝图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富民工业开发区(南湾村)。法定代表人:唐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蓝图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西小武松路1号A栋厂房二楼北侧。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蓝图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升公司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产生纠纷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华升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灯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升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