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2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钲勋,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