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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隆耀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隆耀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706号罪犯隆耀池,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耀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隆耀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隆耀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隆耀池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隆耀池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隆耀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隆耀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隆耀池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