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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二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周,生于河北省曲阳县,农民。2003年11月27日因犯贷款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周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以200元钱卖给曲阳县黄岭洼村刘某(已判)冰毒0.5克。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庄子乡河洼小区以400元钱卖给刘某冰毒1克。2015年4月2日,曲阳县公安局在抓获刘某时,当场缴获冰毒1.73克。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2、2015年夏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南环转盘处以2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赵某甲冰毒0.5克。3、2015年夏天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二周分三次在曲阳县城以价格给曲阳县镇灵山村李某乙冰毒共计1.1克。4、2015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以3200元钱价格卖给曲阳县文德乡南洪德村王某(已判)冰毒20克。2015年8月18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王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皮包里缴获4小袋冰毒。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36克。5、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以5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灵山镇东燕川村张某乙冰毒2小袋。当日下午,曲阳县公安局将张某乙查获并将冰毒缴获。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1.8克。6、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分两次以3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东大街村赵某丙冰毒共计0.4克。7、2015年11月14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李二周时,在曲阳县新华书店家属院其居住的房间内缴获9袋冰毒。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91.8克。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二周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二周辩称,没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以200元钱卖给曲阳县黄岭洼村刘某(已判)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得款200元。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庄子乡河洼小区以400元钱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1克,得款400元。2015年4月2日,曲阳县公安局在抓获刘某时,当场缴获冰毒1.73克。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证言:2015年2、3月份,盛某要买甲基苯丙胺,刘某从李二周那以200元价格买了0.5克甲基苯丙胺,刘某在车上将从李二周那买的甲基苯丙胺给了盛某。2015年3月30日上午十点左右,刘自学到李二周居住的河洼小区楼下,刘某给李二周400元,李二周给刘某两小袋1克甲基苯丙胺。2、证人盛某证言:2015年3月21日,在曲阳县汽车站南路东加油站从刘某手中以100元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0.3克。3、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二周辨认出刘某,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李二周。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2015年4月2日,搜查、扣押刘某身上装有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小袋、吸食甲基苯丙胺用的小冰壶一个。5、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2015年4月9日对刘某持有的疑似冰毒物两袋,检材随机抽取0.1毫克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重1.73克。6、被告人李二周供述:2015年3月快到4月的时候,刘某说要400元的甲基苯丙胺,李二周让刘某到河洼小区拿。刘自学到李二周住的小区单元楼梯口,刘某给李二周400元,李二周将两小袋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之前差不多间隔半个月,在河洼小区李二周卖给刘某一小袋0.5克甲基苯丙胺,刘某给了李二周200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二)2015年夏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南环转盘处以2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赵城东村赵某甲甲基苯丙胺0.5克,得款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某甲证言:2015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赵某甲给李二周打电话买甲基苯丙胺,赵霞坐出租车去南环路转盘处,在由东往西数倒数第二个石墩下边发现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把甲基苯丙胺拿了。2、曲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赵某甲的尿检结果呈阳性。3、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二周辨认出赵某甲,赵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李二周。4、被告人李二周供述:2015年夏天的一天,赵某甲说要200元的东西,李二周让赵某甲到转盘,李二周到转盘,赵某甲给李二周200元,李二周给赵某甲一小袋0.5克甲基苯丙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三)2015年夏天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二周分三次在曲阳县城以价格给曲阳县镇朝甲基苯丙胺1.1克,得款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乙证言:2015年夏的一天,李某乙给李二周打电话买东西,李二周开车到曲阳县环转盘处,李某乙将200元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大概0.3克)拿走。大概过了20天,李某乙以同样的方式从李二周处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23日下午,李某乙给李二周打电话买甲基苯丙胺,李二周开车到燕燕超市门口,李某乙把100元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拿走。2、曲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乙的尿检结果呈阳性。3、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二周辨认出李某乙,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二周。4、通话记录:李二周15933075598号码与李某乙13503124990号码多次联系。5、被告人李二周供述:2015年夏的一天,李某乙给李二周打电话买甲基苯丙胺,李二周开车到南环转盘处,李某乙打开副驾驶车门,扔下200元,拿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0.5克甲基苯丙胺。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李某乙又以同样的方式从李二周处购买100元0.3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乙给李二周打电话要甲基苯丙胺,李二周开车到燕燕超市后,李某乙打开副驾驶车门,放下100元,拿走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小袋0.3克甲基苯丙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四)2015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以3200元钱价格卖给曲阳县文德乡南洪德村王某(已判)甲基苯丙胺10克,得款3200元。2015年8月18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王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皮包里缴获4小袋冰毒。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36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二周辨认出王某,王某辨认出被告人李二周。2、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2015年8月18日,在抓获王某过程中从王某棕色皮包内查获疑似冰毒物四袋,检材随机抽取0.1毫克送检,检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重量为36克。3、被告人李二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6、7月份的一天,王林到李二周租住的河洼小区2号楼西边单元4楼西门的房间,王某说拿10个(一个是一克),后王某给李二周3200元,李二周给王某几小袋甲基苯丙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二周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20克的事实。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证人王某证明从李二周处以3200元价格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的证言,而被告人李二周侦查阶段供述王某从李二周处以3200元价格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证人王某证言与被告人李二周供述王某所买甲基苯丙胺克数不一。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二周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20克的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李二周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10克为宜。(五)2015年8月7日,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以5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灵山镇东燕川村张某乙甲基苯丙胺2小袋,得款500元。当日下午,曲阳县公安局将张某乙查获并将冰毒缴获。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1.8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乙、卢某、张某丙证言:2015年8月7日,张某丙开车拉着张某乙和卢金军到河洼小区单元楼四楼一户房间。张某乙将500元扔到李二周床上,李二周将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给了张某乙,从李二周那出来后张某丙开车拉着张某乙和卢某走到曲阳转盘处被公安局民警查获。2、2015年8月7日下午,从张某乙身上搜出从李二周手上购买的冰毒疑似物2小袋,检材随机抽取0.01克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重1.8克;3、曲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张某乙的尿检结果呈阳性。4、通话记录:李二周15933075598号码与张某乙15131289333号码多次联系。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二周辨认出张某乙,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二周。6、被告人李二周供述:2015年8月份,张某乙说买500元2个(一个是一克)甲基苯丙胺,李二周让张某乙到河洼小区去拿,张某乙还有另外两个人,开车到李二周租住的单元楼,李二周拿出2小袋甲基苯丙胺给了张某乙,张某乙将500元扔到李二周的床上走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六)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二周在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小区分两次以3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恒州镇东大街村赵某丙甲基苯丙胺共计0.2克,得款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某丙证言:2014年5、6月份的一天苏某分两次打电话说买甲基苯丙胺,赵某丙开车去李二周那拿了150元0.1克甲基苯丙胺,之后开车去石门村口给了苏某,苏某给赵某丙200元。这两次每次都是150元的甲基苯丙胺,一共0.2克,赵某丙挣了100元车费。2、证人苏某证言:从赵某丙那购买过两次甲基苯丙胺,2014年4、5月份的一天,苏某让赵某丙找150元的甲基苯丙胺,赵某丙开车到石门村村口将0.1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苏某给赵某丙200元,有50元车费。过了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苏某又从赵某丙处购买150元0.1克甲基苯丙胺,苏某给赵某丙200元。3、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二周辨认出赵某丙,赵某丙辨认出被告人李二周。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二周卖给赵某丙甲基苯丙胺0.4克的事实。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被告人李二周侦查阶段供述称李二周分两次以300元价格卖给赵某丙甲基苯丙胺共计0.4克,但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李二周分两次以300元价格卖给赵某丙甲基苯丙胺0.2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二周卖给赵某丙甲基苯丙胺0.4克的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李二周卖给赵某丙甲基苯丙胺的重量应认定为0.2克为宜。(七)2015年11月14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李二周时,在曲阳县新华书店家属院其居住的房间内缴获9袋冰毒。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为91.8克。另查明,2003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二周因犯贷款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2015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在李二周租住的新华书店家属院2单元1楼东门南侧卧室的柜子里发现并扣押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袋、冰壶两个、吸食甲基苯丙胺用的玻璃滤嘴62个、分装甲基苯丙胺用的小塑料袋695个。2、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2015年11月14日晚,在抓获李二周的过程中,从其家中搜出疑似冰毒物9袋,检材随机抽取0.01克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材重91.8克;3、曲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李二周尿检结果呈阳性。4、曲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2015年11月14日19时许,在曲阳县恒州镇新华书店家属院2单元1楼东门的出租屋内将李二周抓获,在抓获过程中,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过程,将执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在刻录过程中未经删除与剪接。5、抓获经过:2015年11月14日19时许,在曲阳县恒州镇新华书店家属院2单元1楼东门的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李二周抓获。6、本院(2003)曲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及曲阳县公安局晓林派出所证明:李二周于2003年11月27日,因犯贷款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7、河北省定州监狱狱政科释放证明书:李二周于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8、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二周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李二周供述:从李二周住处搜出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是自己买的,大概有90多克。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周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且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91.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二周辩称没卖给王某毒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二周侦查阶段供述证明李二周卖给王某10克甲基苯丙胺;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某从李二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李二周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10克。故对被告人李二周辩称没有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二周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二周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二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二周所得赃款人民币5200元,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二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32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李二周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元,予以追缴。(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刘璐琦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