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州中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中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17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机场大道1508号。法定代表人方贤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法定代表人李敏之,董事长。温州中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50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