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43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