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43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