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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梅巍与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巍,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民初1498号原告:梅巍,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廷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道,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2175943Y。法定代表人:徐献奇,经理。原告梅巍与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巍的委托代理人田方、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安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梅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140000元,并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南阳市龙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我借款140000元,由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到期未能偿还。由于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7月2日,我与二被告签订了债务履行协议,该140000元借款由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转让给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由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14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权转让后,该140000元本金至今分文未付,利息也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实际按照月利率1.2%支付至2016年4月26日。故诉至法院。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款利息已付至2016年4月份,已偿还本金6667元,同意偿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梅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梅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本金6667元,利息结至2016年4月份。故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梅巍本金1333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巍借款本金1333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南阳新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