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字第4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历艳微与王世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艳微,王世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4470号原告历艳微,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峰,女,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历艳微与被告王世峰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艳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历艳微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