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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阳仕凌与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仕凌,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胜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278号原告:阳仕凌,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裕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臣宗。第三人:洪胜生,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阳仕凌诉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洪胜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仕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仕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仕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洪胜生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阳仕凌负担。审判员  杨志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