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吕晓华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华,1958年7月23日。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王咸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晓华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株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株仲裁字第084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吕晓华与株洲市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莉审判员 罗旿审判员 伍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