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谢勇松与王欣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松,王欣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18号原告谢勇松,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王欣瑜,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南靖县。原告谢勇松与被告王欣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谢勇松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勇松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勇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勇松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婵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