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脱永秀与张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永秀,张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3民初764号原告脱永秀,住天祝县。被告张银,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原告脱永秀诉被告张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脱永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原告脱永秀诉称:2015年3月至12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某某酒店打工,用工结束以后,被告只支付了其中一部分工资,剩余的6000原被告只是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尽快支付。但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银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就其诉请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张银出具的内容为“本酒店拖欠脱永秀工资6000元整。张银、2016、6、5”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的事实。被告缺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该欠条系原件,并由被告张银签字确认,且被告张银在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未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张银拖欠原告脱永秀工资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证据的基础上查明,原告脱永秀于2015年3月至12月,在被告张银经营的某某酒店务工。双方劳务关系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张银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脱永秀为被告张银经营的酒店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但欠薪未付,其行为违背了我国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600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脱永秀给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魏小红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人民陪审员 柳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