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建华、周建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周建平,王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建平,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雪君,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周建平、王雪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平支付代偿款人民币336462.02元及利息、诉讼费3211元、执行费4947元,被执行人王雪君对上述款项在被执行人周建平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份额的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建平、王雪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以被执行人周建平、王雪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以被执行人周建平、王雪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361号��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