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彭桦与韩小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桦,韩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桦,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韩小平,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桦与被执行人韩小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桦与被执行人韩小平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彭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云法民初字第034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青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美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