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与长兴县震球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长兴县震球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516号原告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龙降桥村)。负责人金阿三,厂长。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县震球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槐坎乡新槐桥下村81号。法定代表人吕震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与被告长兴县震球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三江电光源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