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留国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英,留国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512号原告:陈兰英。委托代理人:陈建广。被告:留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英诉被告留国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兰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留国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兰英撤回对被告留国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陈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