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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留国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英,留国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512号原告:陈兰英。委托代理人:陈建广。被告:留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英诉被告留国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兰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留国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兰英撤回对被告留国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陈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