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肖阿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阿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15号罪犯肖阿姐(又名肖鹏),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3)邵中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阿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处肖阿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2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阿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肖阿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肖阿姐提请减刑意见,但应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阿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6.7分。因多次违规被扣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肖阿姐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多次违规扣分,且未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阿姐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