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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新志,段毅与李关刚,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毅,张新志,李关刚,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XX,周XX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876号原告段毅,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张新志,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李关刚,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江东小区麓沅水岸绿城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97586760K。法定代表人李关刚,职务不详。第三人濮XX,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第三人濮XX,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第三人周XX,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毅、张新志诉被告李关刚、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濮XX、濮XX、周XX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毅、张新志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毅、张新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毅、张新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毅、张新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