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某、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某,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454号原告: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被告:万某,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甘某,女,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