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邱艳萍、李梦涵、白天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邱艳萍,李梦涵,白天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7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882767050P。负责人钟华,该行行长。被告邱艳萍,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李梦涵,女,1998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白天菊,女,1946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被告邱艳萍、李梦涵、白天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邱艳萍、李梦涵、白天菊继承的李晓红位于远安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邱艳萍、李梦涵、白天菊继承的李晓红位于远安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