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范光明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光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4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光明,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川,区长。委托代理人熊蕊,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莉平,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范光明因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渝北区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范光明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对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职责,履行法定国家赔偿义务”,因该诉求的指向性过于笼统,涵盖了多个行政行为范畴,且经一审法院释明,范光明明确表示拒绝更改其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范光明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范光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彦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