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145号之二申请人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明鑫,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负责人裴亚磊(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亚磊(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负责人裴亚磊。被申请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以上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超,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内的存款99789.09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00731.59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8717.86元;四、冻结上述银行存款共计439238.54元,若存款不足,则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家桥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宜山支行账号内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存款。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2016年7月22日申请人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线索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2016年8月23日申请人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与四被申请人共同到庭,双方表示已和解,现申请人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光盛吉团商贸有限公司与四被申请人纠纷已和解,并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餐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北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家桥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宜山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