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刘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1831号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茂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涛,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雄飞(被告刘玉涛之子),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邦物业公司)诉被告刘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兆英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宇、彭国栋,被告刘玉涛的委托代理人刘雄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邦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我公司对万芳园一区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事宜,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缴纳期限及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还约定我公司按照相关标准向被告代收代缴生活垃圾清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08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生活垃圾清运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682.08元、滞纳金1568.21元及生活垃圾清运费240元。被告刘玉涛辩称: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时间均认可,收费标准不知道。2007年入住至今一直漏水,小区环境脏,且陆续在丢东西。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一区1101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4.64平方米;2007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事宜,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原告按照1.93元/月/平方米收取,每年度物业管理费1960.26元;被告每年6月12日至次年6月11日向原告交纳当年度物业管理费,逾期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委托管理期限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至,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30日内,双方应就签订新合同进行商议,如30日内双方均未接到对方的通知,本合同自动延期生效。现被告未交纳2008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5682.08元及生活垃圾清运费24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682.08元、滞纳金1568.21元及生活垃圾清运费24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在实际享受服务的同时,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瑕疵,但被告未就其答辩意见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六月十二日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一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一万五千六百八十二元零八分。二、被告刘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六月十二日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一日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二百四十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刘玉涛负担一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罗兆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