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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振兵与王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兵,王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620号原告:张振兵,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永海,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连红,三河市新集海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争,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张振兵与被告王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振兵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振兵负担。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