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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荣森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桦宸矿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荣森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桦宸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荣森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苏义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桦宸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皖050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桦宸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677.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