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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郑海与张家口海裕液化气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张家口海裕液化气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480号原告:郑海。被告:张家口海裕液化气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裕。被告:刘文光。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2、支付借款利息和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了挽回原告的经济损��,依法被告追要借款50000元、疏通下水垫付款5000元,共计55000元。并归还借款利息和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彦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