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刑更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久广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久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23号罪犯陈久广,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县人,初中文化,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被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敖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久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0一五年三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陈久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久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久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为83.5分;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考核期间,获考核分187.1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陈久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久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