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金花与王丽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花,王丽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花,女,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鸡冠区东山2号楼9单元202室,鸡西市煤机厂服务公司退休职工,居民身份证号2303021941********。被执行人王丽满,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山峰校内,滴道区人民政府退休职工,居民身份证号2303041946********。朱金花申请执行王丽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304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丽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金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丽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丽满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丽满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20000元给付申请人朱金花。经本院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王丽满目前除本院已被冻结工资账户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朱金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朱金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黑0304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丽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朱金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