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2872号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冬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西 来自: